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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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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 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 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文件,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⑶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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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