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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28日制定的《<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当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除《办法》、补充规定以及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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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