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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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