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取得的以物抵债的货物可以凭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输发票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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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