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财税[1998]114号】文件规定,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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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