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税法>所得税>个人所得.>查看 登录注册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依据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2886次下载:1

发布时间:20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