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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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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 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再收到复议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 理的,受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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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