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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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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