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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4
对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计算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以便按照税法和协定(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应按照以下时间段进行区分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前,应从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不计算在内,即按实际停留天数减去1天计算;2004年7月1日以后,则以该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计算,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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