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税款。因一次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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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