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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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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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