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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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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