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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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