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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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