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消费>产品质量>查看 登录注册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2871次下载:1

发布时间: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