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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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支付关联企业的管理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在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资料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证报告后,准予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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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