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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现在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为每次(日)200元,税务机关经过典型调查,综合费用、行业、路段、经营规模等各种参数,广泛听取纳税人代表和税源管理责任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是否达到起征点,如达不到起征点坚决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按全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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