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民法>个体经济.>查看 登录注册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相应的税(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因此,应该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2940次下载:2

发布时间:20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