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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2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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