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件简介:原告在未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动产,被告虽与原告签订《汽车转让合同》,但拒绝付款。
2013年12月11日,原告谢某某(甲方)与被告卢某某(乙方)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转让于乙方,并明确了车辆信息及价款和其他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最后备注:甲方已交给乙方转让所需材料,乙方已提车未付甲方车款,以及乙方付款时间,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购车款,而被告坚称未提车,因此不支付购车款。法院审理后查明,该车登记权属人为云某,并于2014年7月15日将该车权属变更为郭某。
(案例索引:(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56号)
裁判结果:原告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亦未经汽车所有权人授权或追认,以合同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
原告虽依据《汽车转让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因原告并未取得汽车所有权,原告出卖汽车的事实亦未经汽车所有人授权或事后追认,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其次被告虽已在合同中签名确认已提车,但无论从合同效力还是依据法院查明的汽车权属事实来看,均能说明被告未提车。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是否必然为效力待定,最终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均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都不应做出实际履行。同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存在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其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即《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将他人汽车出卖给被告,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实属效力待定合同,而原告并未获得授权且实际所有人亦未在事后追认,因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因未获得权源而最终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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