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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级  别】实务合同
【合同编号】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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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标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citytrademarkassociation
  
  第二条 重庆市商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的有影响的商标注册人及从事商标印制、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中介服务、商标管理、商标理论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开拓市场,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会员的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会员和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促进重庆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争创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提高使用和管理商标的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认定机构提供推荐意见,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宣传工作;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接受委托,为企业提供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对会员商标被假冒侵权提供帮助,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五)组织有关商标的经验交流,学术讨论及商标展览、宣传、培训等活动,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动态与信息,研究我市商标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调解会员间的商标纠纷;
  (七)接受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委托,进行有关商标问题的调查,参与商标价值评估、专卖店的认证、宣传及其他涉及商标的事务;
  (八)开展与国内外商标界的交流和合作;
  (九)办好协会刊物,提供信息交流;
  (十)开发商标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和工商企业提供商标信息、商标事务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商标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有志于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信誉较高、管理较严格的商标印制企业及其他涉及商标法律、中介、管理、理论研究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深的商标理论造诣或具有丰富的商标工作经验的行政、司法、理论、教学、新闻工作者及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请求本会依法保护其商标合法权益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商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维护本会其他会员的商标专用权,保守会员的有关商标秘密;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撤销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二)故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三)严重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个人会员除上述条款外,受刑罚及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因故不能任职的,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可指定副会长代行上述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从事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发行内部刊物;
  (二)会议及培训费用;
  (三)学习、交流及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
  (四)用于调解会员之间的商标纠纷,调查会员商标被侵权情况及从事其他商标事务调查的支出;
  (五)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或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重庆市的商标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