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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级  别】实务合同
【合同编号】什么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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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建设银行1996年示范文本)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   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  息  计算,按  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   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4.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   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   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7.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   的违约金。
  5.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5.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3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5.4 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5 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2.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3.
  4.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一份,副本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