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件事实:原告三次起诉离婚主张抚养女儿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夫于1999年3月12日生育一子周某,后前夫因病去世。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6月23日,原、被告在武隆县沧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5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05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朋好友劝解,被告认错道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的女儿王某乙的意见,王某乙愿意随被告王某甲一同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被告主张抚养女儿。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从本案来看,原告分别于2005年、2014年2月、2014年11月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多次提出离婚,说明其离婚愿望强烈,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女儿表示跟随被告生活怎么办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关于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问题,因王某乙自愿随被告一同生活,在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尊重王某乙的意见,对被告要求抚养王某乙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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