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回顾:乘车人受伤要求肇事方赔偿
被告邹哲水驾驶的两轮摩托(非营运车辆)与被告余水富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搭乘在被告邹哲水所驾驶的两轮摩托上的原告黄美珠(未戴头盔)摔倒。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余水富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邹哲水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黄美珠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原告黄美珠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部多发性骨折及软组织挫裂伤,经住院治愈出院,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6883.33元。原告黄美珠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余水富、邹哲水赔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法院判决:乘车人有过错也要承担损失
上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美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头面部多发性骨折及软组织挫裂伤,其作为乘车人虽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因其未戴头盔,对损害后果的产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可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损失16883.33元的95﹪即16039.16元,原告黄美珠自己承担所造成损失的5﹪即844.17元。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乘车人的过错程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只有在受害人存在非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那么,原告黄美珠的过失究竟是一般过失,还是非一般过失。民法理论上认为,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乘摩托须戴头盔,这是一般常识,普通人都知道。因此黄美珠乘摩托未戴头盔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本案中,原告黄美珠作为乘车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不负责任。原告黄美珠因头面部多发性骨折及软组织挫裂伤所造成损失的后果,根本的原因在于两车发生碰撞所致,故被告余水富、邹哲水对损害后果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告黄美珠乘坐两轮摩托戴了头盔,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时,其头面部或许不会受伤,即使受伤,伤害的后果也会减轻。故原告黄美珠本人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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