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概要:
2014年 2 月17日,葛某驾驶车辆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王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通队认定葛某负全部责任。葛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葛某、甲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车辆营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营运损失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甲保险公司就其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未举出相应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未产生效力,对甲保险公司主张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一、未相撞的事故2014年11月15日14时10分许,符某驾驶赣F9G81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占道行驶,致使迎面何某驾驶的赣F69157号轿车(搭载刘某)驶出路外,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10600元。出院后,......
一、未相撞的事故2014年11月15日14时10分许,符某驾驶赣F9G81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占道行驶,致使迎面何某驾驶的赣F69157号轿车(搭载刘某)驶出路外,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10600元。出院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