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谱知音】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农民私房能否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按此法律规定农民的私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条的立法目的应是担心允许农民私房抵押,一旦出现无法偿还贷款,会使农民处于流离失所境地,这显然与农民私房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可以出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为了保护农民的居住权,可以在允许抵押或典当的前提下,通过限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限制转移对象等政策措施予以强制性保障。事实上,随着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民工大量进城务工并经商买房,农村已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空置房屋,造成了农民财产和有限资源的浪费,农民要求办理私房抵押的呼声逾来逾高。
二、农民私房抵押在操作上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难题
允许农民私房抵押,同样面临一个在操作上的法律难题。目前,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律还没有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登记范围。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9条虽然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政府的规章程次上为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开了法律口子,但也只是有个别地方进行了试点和摸索,执行的口径也不一致,其确认的产权归属和颁发的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同样大打折扣。因此,允许农民私房抵押也是任重而道远,但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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