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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不能总是“只呼不应”

2010年06月22日 16:19字号:T |T

自称“提议取消‘五一’长假始作俑者”的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教授,日前现身广州中山大学,在其关于“分配制度变革与分配理论创新”的演讲中炮轰当前分配不公,并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4000~5000元。(6月21日《羊城晚报》)

与此前因提议取消“五一”长假被舆论炮轰不同的是,蔡继明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在网上好评如潮。尽管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相关消息屡见报端,还有消息说,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目标是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关部门多次否定了个税改革的说法。现在,蔡继明教授从分配公平的角度,旧话重提,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值得关注。但愿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再“呼之不出”。

如果说给企业减税能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为职工提高劳动所得提供动力的话,提高个税起征点更是让工薪阶层直接受益。从经济运行数据看,水、天然气、食品涨价,房价居高不下,影响民众生活质量提高。就是被税务部门界定为高收入者的12万元年薪工薪族里,家庭情况千差万别,每人赡养的人口与支出结构也不一样,个税政策“一刀切”也不合理。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个税起征点值得考虑。

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税起征点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

比如,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虽说提高个税起征点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的情况。但是,个税税源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加强高收入者个税征收监管,防止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税务部门除了监管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以外,更要创新税收监管机制,监管高薪群体,特别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群体。

而且,个税政策调整,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外,还须从公平的视角对个税政策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一些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中国人普遍有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因此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体现了公平理念。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住房,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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