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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行善代刑”应成通例

2010年06月23日 09:15字号:T |T

3月份,在浙江宁波北仑区开集装箱车的山东人小王撞死了一名骑电动车市民,交警部门认定小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鉴其悔罪态度,并想方设法赔偿了死者家属60余万元,获得了死者家属谅解,北仑检察院与交通部门协商后,决定给他两个月考察期,做两个月义务交警,表现好,则会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6月22日《钱江晚报》)

这里说的不起诉是有条件的,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认罪诚恳,赔偿积极,三是有一定考验期,从小王的肇事情节及事后表现看,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三条件。

衷心希望考察期满后,小王能成为宁波直至浙江涉嫌交通肇事而不被起诉第一人。

交通肇事案件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加害人主观上虽没犯罪故意,但客观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弥补,故检察院往往从被害人角度考虑,会对加害人提起公诉。这样做,对检方来说,既省事省心(做“附条件不起诉”比直接起诉程序手续繁琐得多),也可避嫌(避免被误解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何乐而不为?但从提起公诉的社会效果看,则远没作出相对不起诉后的好。

表面看,将肇事司机处以刑罚伸张了司法正义,其实不然。因为他们属于过失犯罪,处以刑罚并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目的,相反,对他们提起公诉并判处缓刑,然后吊销他们的驾驶执照,等于剥夺了他们谋生的一技之长,不但影响到他们的家庭经济,且也不利于他们的民事赔偿。更可怕的是,有些人的家庭在支付了民事赔偿后,又失去了经济来源,导致赤贫状态,被判处缓刑的司机生计所迫,就会铤而走险,走上盗窃、赌博甚至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道路,为社会治安留下隐患。

而如果对他们实行“行善代刑”的管教措施,让他们在为社会做义工时,一边行善一边现身说法,警示和劝告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则不但有利他们自我改造,赎罪自救,而且还能促使人们文明走路、骑车、行车,自觉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据悉,因为小王的特殊身份,他用自己的经历现身说法,效果比交警出马还好。

幸喜的是,小王之前单位的老板已经承诺,只要他不用承担刑责,还能重新获得工作,这对小王意味着什么可想而知。可见,对小王这样的肇事司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的社会效果是何等的好!

但愿这不是孤例!当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闯红灯驾驶致人死命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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