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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官员:完善司法救济 建立证券法庭

2010年05月14日 20:23字号:T |T

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李佩霞认为,当前形势下单一的救济机制难以满足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目前可考虑构建立体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这个立体机制可包括:一是行政查处和行政救济;二是刑事责任追究;三是民事责任追究;四是非诉的调解和仲裁手段。

她说,投资者保护的救济机制(已不局限于司法救济机制),一方面是为了给那些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弥补损失的渠道;另一方面是为了让那些侵权者吐出违法所得,通过巨额赔偿起到震慑作用。

长期以来,针对侵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受法律、手段和条件所限,一直存在重公法责任(行政和刑事)追究,轻私法责任(民事)追究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诉讼渠道尚不畅通的情况下,证券投资者保护的重任主要是在公权机关身上。

由于行政处罚、刑事判罚的证明标准较高,可能会使一部分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裁。目前,执法部门要完成这一证明标准,实际面临调查难、取证难、认定难和移送难等四个方面的困难,使得公权责任追究有一定局限性。即使是近几年行政处罚执行率(收缴罚没款比率)大幅提高,这些罚没款也是依法上交国库而无法直接弥补给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因此,更需要完善其他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救济手段。

她提出,在司法救济和投资者保护方面需要关注和推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推动证券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庭;二是完善法律,将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放入专门的投资者保护专项基金,专用于受侵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三是研究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沟通直通车,加强对侵害投资者利益行为的快速打击力度;四是加强对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研究相关受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合力;六是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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