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再次就《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8日。《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本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且全面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应当与公司管理和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据了解,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2009年10月,保监会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指导意见》),并在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监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今年5月10日,保监会有关人士曾表示,保监会初步计划在今年9月正式实施《指导意见》,并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其落地工作。
《指导意见》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人身险公司应遵循一致性、全面性、匹配性、全员参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不断优化等六个基本原则。《指导意见》规定,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各人身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控、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指导意见》规定,各人身险公司应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并在企业内部各个层面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不断修订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流程,持续强化风险管控架构,研究建立风险管理系统,确保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此外,各人身险公司还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独立于销售管理、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有权参与或列席公司战略、业务、投资等委员会的重大决策。
在风险分类上,《指导意见》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信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八类。并规定,各人身险公司应当在上述风险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风险分类体系,将各类风险进一步细化至次级分类及风险事件。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人身险公司的风险偏好体系,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三部分。并规定,各人身险公司管理层应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制定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度,并报董事会审批。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限额的制定,并报管理层审批。各人身险公司应当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及风险限额逐级分解或传达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以便各层级切实遵照执行。
对于风险识别和评估,《指导意见》规定,各人身险公司应当针对风险的特性,从多层次、多角度识别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提供评估技术和方法,整理汇总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评估结果,形成公司全面风险轮廓。当公司发生重大风险或者预期要发生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同时,各人身险公司应当围绕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结合风险评估与计量结果制订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主要包括解决该项风险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和资源,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应对工具等内容。
此外,《指导意见》还就资产负债管理、风险预警、风险监督、风险报告及沟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管理状况,《指导意见》还规定,各人身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分支机构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