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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该如何监管

2010年06月24日 13:47字号:T |T

电视机制造这一传统白色家电领域堪称是国内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最为激烈的行业。也正是由于白热化的竞争压力,这一行业的创新和研发能力也堪称是国内产业发展的楷模。然而近期媒体曝光:走俏市场的互联网应用电视却面临着来自广电总局“集成服务+内容服务”的管理模式限制。

“集成服务+内容服务”对于广电总局这一监管层而言,或许降低了内容合规性监管的难度,然而对于广大电视机制造领域企业而言,却无疑面临着来自互联网集成服务平台的垄断压力。事实上,目前“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只颁发给了央视旗下的中国网络电视台、上海文广旗下的百视通及华数这3家公司。国内电视机制造企业如果想将电视平台扩展至互联网电视领域,必须搭载上述3家公司平台,而无法实现自建平台以降低成本。

上述3家集成企业依靠其互联网平台垄断优势将向下游电视机制造商索取较高的费用,因而下游电视机制造商必然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如果向下游最终消费者转嫁成本受阻,也即消费者对高价互联网电视“不买账”,那么电视机制造企业将被迫接受此项创新和差异化竞争的失败。

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广电总局与中宣部等政府舆论喉舌部门所关注的焦点是内容监控,而非平台变化。平台不过是内容展现的载体,平台可以从传统有线电视转向互联网电视,而实际展现的内容却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互联网电视内容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管,真正受益的应属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前者扩展市场和业务平台,而后者则通过更为便捷的方式获得了自己想要的资讯和娱乐内容。

从这个角度出发,广电总局应当支持互联网电视平台市场化竞争的稳定和谐发展。在此前提下,集成化平台的选择应交由市场自主决定,而非其实质性的监管对象。事实上,此次集成平台获益的无论是中国网络电视台,还是百视通,均代表了传统电视台利益集团。这些传统力量当然可以参与到互联网电视竞争中来,但是不应在新的创新领域中早早确立起绝对的垄断地位。

作为新的电视内容播送平台——互联网电视应属开放、竞争与包容的合理竞争平台。任何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内容、服务监管规则的企业,包括传统电视台、电视机制造商、互联网电视软件商,甚至电视剧拍摄公司均能建立相应的集成平台。“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相信广电总局如果将监管重点转移至内容合规性和平台合理竞争上来的话,那么中国互联网电视将会迎来崭新的发展空间。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平台的多元化竞争不仅不会影响到监管内容的合规性,同时反而能推动中国电视剧、电影市场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电视台播送方式限制了最终消费者接受的渠道,而互联网电视的多平台性为不同的电视剧节目提供了展现自我、吸引观众的舞台。这为中国未来电视领域内容、形式的极大丰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契机,众多在传统电视领域受到抑制的中青年骨干与艺术家可以在新的平台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

事实上,从受到类似冲击的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来看,央行的监管态度则要开明的多。央行6月21日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强调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但是却明确了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合理市场竞争的最大意义在于不断创新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价值,任何一种监管模式均不应阻碍这一符合市场规律创新的进程。强化内容监管和平台之间的合理竞争对于中国未来电视剧领域的健康蓬勃发展意义深远。(作者系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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