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锐)“双方协商处理并不意味着弱势一方可以毫无原则地进行妥协退让,这样做会使我们的调解工作违背情理并重的基本宗旨,同时也会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6月20日,面对一度因伤残鉴定、工伤赔偿等问题对用人单位持续让步的农民工江文昌(化名),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公益律师据理力争,为其争得合法权益。
2009年6月,河南籍农民工江文昌经老乡介绍,来自晋中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工地,跟随包工头高某干活,同年9月的一天,江文昌不慎从工地二楼摔下,致身上多处部位骨折,后包工头高某向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江文昌因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伤残赔偿与包工头产生分歧,协商无果之下,江文昌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
接手该案后,公益律师首先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但是单位态度比较冷漠,认为应该由包工头高某解决此事。在公益律师帮助下,江文昌向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晋中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用人单位改变了态度提出将包工头高某叫来与江文昌协商此事。江文昌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同意协商。经司法鉴定江文昌左肘关节伤情构成七级伤残,颅脑损伤、左前臂骨折、尺骨骨折、锁骨骨折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应当按照六级伤残计算,赔偿数额应为226295元,但用人单位坚持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双方争执不下。
江文昌担心协商不成,还得经历漫长的法律途径,便作出适当让步,提出按照八级伤残计算处理,工伤赔偿费用为94300元。随后,江文昌再一次擅自降低标准只要求对方赔偿4万元,对此律师坚持认为江文昌就伤残等级已作出很大让步,如果在赔偿款上一再牺牲自我,将有悖调解情理并重的基本原则,江文昌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最终,江文昌家属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由包工头高某一次性支付江文昌6.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