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个税起征点有望“自己说了算”!据媒体从广东省地税局对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中了解到,由于物价指数、消费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和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这条新闻的意义不仅仅是广东有可能率先提高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是,假如广东的申请获批,个税起征点就不再是全国“齐步走”,而将会因省情甚至市情而呈现“地区差”,个税被漠视已久的重要功能——调节收入差距、公平财富分配也将会得到重视和启动。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拥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组织财政收入、为国库增收;二是调节社会财富、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为完善这两大功能,国外的个税征收大多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发工资时预扣预缴,先把该收的税都收上来;第二步则是报税和退税。在一个税务年度结束后,所有纳税人进行报税,然后该补的补,该退的退。由于我国过于强调个税为国库增收的功能,比较忽视个税的公平功能,所以,在我们的个税制度设计中,完全没有考虑家庭负担、物价水平对生活水平的影响,甚至没有安排退税这个环节。
因为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我们的个税制度在某些时候显得有些冷漠和霸道。以个税一刀切划分起征点为例,月收入3000元的中国人交的税都是一样的,但具体到纳税人的生活却差距悬殊,要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纳税人明显比单身汉的负担重,在西部二三线城市的工薪族也将比在一线城市生活的工薪层更轻松。所以,采取不同的个税起征点是一些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常见做法。比如,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在日本,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同,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个税的起征点也有很大不同。
当然,我们无法期待我国的个税制度照抄照搬,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最为简便的个税起征点入手,进行一些更人性、更合理的改革。像过去那样,全国一刀切地整体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办法,而各省市根据情况,分别调整起征点则是更为切合实际的做法。国土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悬殊的国情决定了个税起征点应当具备“地区差”。比较全国不同省市的数据,我们会发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千差万别,政府用来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低保标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所得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也都没有“国标”,为什么个税起征点就一定要有“国标”呢?
由于个人所得税为地方税,各地分别调整个税起点,无损中央财政的收入,所以,像广东这样,由地方提出提高起征点,国家理应支持,这也是化税为薪,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切实举措。有鉴于此,把个税起征点的决定权赋予地方政府,实现个税起征点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的“互动”非常值得一试。在广东省地税局对政协委员的提案答复中曾经提及,希望将广州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将深圳提高到3500元,若果真能够如此,则广州幸甚,深圳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