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原副区长涉嫌托人发帖攻击区委书记被捕”,6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原高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梁瑞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和受贿罪被审查起诉。
这一案例值得关注和研究。一则,此为官员运用互联网、应对互联网之罕见个案,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行为,另类的网络现象;二来,此案因网帖攻击一方长官抓了三人(一官两民),从法学专业角度观察,其立案与定罪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可做精细文章的“微妙空间”,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也关乎怎样区分诬告陷害案和侮辱、诽谤案的问题。
以往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孟州书案、王帅帖案等涉及地方主要负责官员个人声誉的“名案”,都是以诽谤罪罪名、作为公诉案件对言者追责的。由于舆论对这类实际上的“诽谤政府案”大肆鞭挞,再加公安部要求“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近来为“诽谤官员”而提起公诉不如原来顺利了。可以理解,不容言论攻击又坚持不出面自诉的官员们,有了换一种“司法方法”的需求,而比较现实的途径,就是运用好“诬告陷害”这一罪种。在这一背景下,学界理当发现此案的敏感点所在。
民间对官员内斗性质的事件,通常作壁上观,或乐见官员两败俱伤、引发窝案。然而,即使官员内斗,一旦涉及普遍性的法之思辨和司法处置,那就和公众权利、社会公平发生联系,不再纯属官场纠葛与官员间恩怨。所以说,舆论与思辨于此处不应有官场与民间之分。
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是诬告陷害罪,而诽谤罪也可能捏造事实。两个罪种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第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则不适用诬陷罪罪名。“意图”对罪名认定非常重要,而确认意图如何全由掌权人主观定夺。理论上,由于受贿案立案标准为5000元,因而对受贿5000元的举报,既有理由确定举报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大家想一想:举报小于立案标准数额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举报人都可能因区区一笔款项“查无实据”而涉嫌陷害诬陷罪。网言中,指明、猜测、推想官员贪腐额度的内容比较多见,而被“网攻”的官员一旦循此思路发起飙来,可抓、可判的人就可能是一大批。
而爆料人的“意图”实际上并不顶用,无论其人对强势官员多么仇恨,举报或网文攻击行为,均无法侵犯到强势官员的除名誉权之外的人身权利。这就是说,网络攻击中的不实之词,对在位强势官员充其量仅能起“诽谤”作用。定性诬告陷害罪要根据“人身权利”和这一客体要件的受损情况,否则,“公正审判”就应该打个问号。佛山此案,三个有损区委书记声誉的人一起损失了“真格的”人身权利,这至少对两名被动的平民而言有严苛过甚之嫌。
副区长梁瑞强的犯罪事实,是在2009年7月炮制了题为“书记情妇连同情夫盗走保险柜”的帖子,称区委书记马亮照的宿舍被盗500多万元财物,而这些钱属非法所得。还有另一个帖子称马亮照书记设立小钱柜,该帖子连银行账号也写出来了。逮捕这名副区长的主要依据,是窃贼供认的作案数额与马亮照书记报称的基本一致,仅有6万多元现金和手提电脑、手机等,于是坐实了诬陷。
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事实是在现实中没有平等,不仅官对民不平等,即使体制内人群也无法奢望法律和人格上的平等。
以阶级、路线斗争或反腐、纠风等种种名义进行的权力、私利之争,手段阴险诡谲往往无所不用其极,如果说在这个广阔领域也有一定之规,“军棋法则”倒是与其类似。是官都能毙工兵,军座不能灭司令,就很像官场的规矩。官场内斗无法把问题摆在桌面上,上位官员指挥、影响监察与司法力量,手中握着通杀的王牌,而下位官员不敢与强势对手去博弈、对抗,纵有确凿事实和充分理由,只要公开挫败上级也必受多种形式的恶报。佛山那名副区长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和草民一样在网上挂帖对上级发难,是坏在未守规矩上,同时也是被这规矩逼的。
无法实现法的平等、无法落实法治,根本原因在于另有一套凌驾于法治之上的、不法之治的实体系统,有一批置身于法治秩序之外并操纵法制武器的特殊人士。有人不被法治而以法治人,这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它让我们亮法有愧、辨法无用。这种现象久久无解,必然导致国民对法治和公平的失望,就连死心塌地践行法治理念的志士贤者都将为此而心灰意冷。
既然看出平时的“依法制裁”其实多与法治无关,与其附随呼喊“法律严惩”,不如在法的领域抑强扶弱或“行侠仗义”。佛山官方不会怀疑我和前副区长是同伙,这点可以肯定;愿各界民间人士能肯定这一点:据实为贪官、坏官辩护,受益最大的最终还是民间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