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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水债转股 促进企业资产流动

2010年06月28日 10:08字号:T |T

济南6月26日电(记者罗博、蔡晓莉)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允许山东省辖区内的内资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债权人将其拥有该公司的合法债权转换为对该公司持有的股权。

根据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权是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应当基于双方合同产生并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以评估和转让;债权出资后公司净资产增加。二是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四是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五是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六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此外,办法同时规定,公司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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