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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安自制爆炸物在中医院厕所引爆

2010年06月28日 14:20字号:T |T

南都讯记者 海鹏飞 通讯员 王德华 姜保 前保安利用电池、鞭炮等物品自制爆炸物,在佛山中医院厕所内引爆,以此勒索该医院30万元。近日,禅城区检察院以爆炸罪对易某批准逮捕。

5月28日下午4时许,正在中医院门诊部一楼男厕所内如厕的曾先生,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厕所内的天花板“哗哗”地掉下几块,接着就看见有火球似的东西闪烁,整个厕所弥漫着一股烧焦的浓烟。“当时响声特别大,把我震得都耳鸣了。”逃离厕所的曾先生仍心有余悸,“当时只有两个人在厕所里,所幸大家都没有受到伤害”。

警察很快到达现场,并在厕所的墙壁上发现粘贴有一张A 4纸,上面写着“打30万元到下面的账号里,半个小时内看不到钱引爆所有炸弹”的字样。根据纸条上的银行账号,警察次日将犯罪嫌疑人易某抓获。

据易某供述,他今年21岁,广东连州人。4月份辞工后一直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因为之前在中医院做过保安人员,对医院内的构造和监控设备非常了解,于是就产生了引爆自制爆炸物,以此勒索医院钱财的想法。

于是易某便买来电池、鞭炮等物品,按照家乡制造“土炮”的方法自制了一个爆炸物。“因为门诊大楼平时有很多人出入,所以我将炸弹放置在门诊大楼一楼的男厕所内,这样容易引起医院的重视,从而更能顺利勒索到钱财。”易某供述。当时他先将写好的勒索纸条粘贴在墙上,而为了让自己有充裕的时间离开现场,其使用了蚊香来对爆炸物进行引爆。

据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易某的行为不定性为敲诈勒索,原因在于其采用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敲诈公私财物,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犯罪的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而根据刑法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以爆炸罪来追究犯罪嫌疑人易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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