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化名)和张旭怡(化名)过去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同事,由于两人年龄相近,性格相合,趣味相投,一直以来都是很要好的好姐妹。王琪是个老股民,以前在公司里就经常和张旭怡描述自己炒股的苦乐成败,并鼓励张旭怡也拿出一点积蓄来股市里“练练胆”,可张旭怡生性胆小,觉得炒股这档子事风险太高,对此一直犹犹豫豫。
合伙炒股初战告捷
2007年王琪提议两人共同出资,合伙炒股,即张旭怡把想要炒股的本金打入王琪账户,两人一起用王琪的账户炒股,赚到的钱按照两人的出资比例分成。
由于两人是十多年的好姐妹,而且王琪当时炒股已经赚了不少钱,加上2007年4月的时候,股市天天都在飙涨,于是张旭怡没有多加犹豫,就在4月26日将自己的20万元投资本金打入了王琪的账户,加上王琪自己又新拿出了40万元的资金,王琪账户里有60万元合伙炒股的本金。由于两人情同姐妹,张旭怡当时并没有要王琪出具收款证明或签订任何协议,只是两人口头约定自4月26日至5月30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按各自投资比例(1:2)分配。
令两人都感到万分欣喜的时候,从4月底到5月底的一个月时间里,股市继续高歌猛进,4月底新加入股市战场的60万元弹药,一个月里就变成了80 万元。张旭怡见试水成功,便又从银行提前拿出了尚未到期的30万元定期存款作为追加筹码,并在5月29日打到了王琪账户,同时两人约定,将合伙炒股期限延长到年底,为此,王琪写了一张收条,上面载明:“兹收到张旭怡交来50万元正,暂定于2007年12月31日结算本利”。
要求结算遭到拒绝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张旭怡新加入的30万元弹药投入股市的第二天,股市就迎来了5.30惨案,两人投资的股票当天大多都死死的躺在跌停板。6月4日,股市再次大跌,张旭怡第一次感受到了股市投资涨跌无常,风险难料。信心刚刚有所动摇,就被激进派王琪说服了——现在是大牛市,暂时的下跌是为了将来更大的上涨积蓄力量。
果不其然,5.30大跌之后,股市晃晃悠悠的走过了6月后,到了7月再次飙升,王琪账户上的浮亏也迅速变成了盈利。到了2007年10月,股市冲到6000点之上时,两人的90万本金已经变成了130余万元,此时,张旭怡又开始感到害怕,并希望王琪见好就收。但王琪以结算日还没到为由拒绝抛股套现。
到了2007年12月31日,两人合伙炒股账户的市值又跌回到了110余万元,张旭怡再次要求王琪抛股套现,并按照两人出资比例结算收益。谁知已经被赚钱的欲望冲昏了头脑的王琪仍然拒绝结算。并反复对张旭怡表示“2008年是奥运年,股市一定会上冲8000点的”。
股指狂泻引发纠纷
谁知,2008年中国股市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大熊市,股指从6100点跌落到最低1600点,王琪账户上的股票市值也大幅缩水。这一年里,张旭怡经常埋怨王琪当时不听劝告导致亏损,两人为此还多次发生争吵。直到2009年4月沪指回升到2600点附近时,王琪终忍受不了长期的深套,割肉出局,并同意与张旭怡结算,只不过她主张按现时的股票进行结算。这又引起了张旭怡的强烈反对,因为张旭怡认为按照当时的协议,王琪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结算,因此她分配到的收益也是应该以那一天的股票市值来确定。对于当时没有结算而导致的后来的亏损,应该由王琪自己承担。由于在这一关键问题上两人怎么都谈不拢,张旭怡无奈之下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琪支付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股票款本金50万元,按比例分成的收益13万余元,并支付逾期结算的利息。
合伙炒股风险共担?
在法庭上,王琪辩称,张旭怡委托自己炒股时,是相信自己的炒股能力的,故当时张旭怡对股票收益并未提出任何要求,对于资金的具体操作情况也未约定告知的要求。更何况两人本身是朋友,自己是无偿接受委托的,因此现在股票账户无论是赢利还是亏损,产生的结果都应当由两人共同承担。再有,双方并未明确结算日期,收据中所写的也仅仅是“暂定”而已,故不能认定2007年12月31日即为双方股票结算的日期,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王琪还对张旭怡的出资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张旭怡实际交付的款项是43万元,原因是张旭怡第一次交给20万元后已赢利5万元并已支付了利润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王琪提交了2009年1月22日由张旭怡出具的已收到委托理财款2万元的收条,以证明张旭怡委托理财的本金实际是43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王琪出具的收条承认张旭怡出资50万元,按王琪的说法有5万元系之前的投资收益,但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张旭怡所得收益应当为7万多元,显然与王琪所述不符。反观王琪在收到第二次投资款时的表现,假设张旭怡仅交付25万元,但王琪也未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其仅投入23万元,并未将25万元如实投入到股票账户,且王琪表示在2009年才将2万元投资款交还给张旭怡,对于上述一系列的表现,王琪的说法显然有自相矛盾之处,缺乏信服力。
因此法院经认为,根据收条的内容,可以认定张旭怡投资50万元。至于2007年12月31日是否作为双方拆伙结算的结点一节,即使是暂定的结算日,王琪也应尽管理人诚实守信的义务,在暂定结算日届满时应主动与张旭怡磋商,但王琪并未为之。因此,在王琪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另达成结算方案的前提下,可以认可收条中的暂定结算日2007年12月31日为双方拆伙结算的节点。据此,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合伙炒股前先确定如何拆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 杨克元
近年来,委托炒股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较快,这和近几年来股市的大起大落导致的炒股亏损有关。本案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个。
在本案中,由于王琪和张旭怡都缺乏委托理财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尽管双方当初是以合伙炒股的名义把双方的钱集中在王琪的账户下,但没有签订必要的协议,而只是由王琪出具了一张内容简单的收据,因此没有明确说明今后如果出现亏损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结果真的出现亏损时,具体负责操盘事宜的一方便主张这是合伙炒股,盈亏都应该由合伙双方共同承担,而没有具体经手投资的另一方则主张这是委托炒股,约定结算日到期后的亏损应该由对方自己承担。而从仅有的这张收条证据来看,法院最终认可收条中约定的暂定结算日2007年12月31日为双方拆伙结算的节点,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事实上,如果原被告双方在当初决定合伙炒股时就签订内容详尽的协议,明确约定拆伙时间以及出现亏损时的责任分配问题,这起纠纷本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所以当张旭怡按事先约定要求拆伙时,王琪才会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了更大的亏损和事后的纠纷。
理财金手指:合伙炒股要小心
私下委托炒股容易引发纠纷已成了不争的事实,而与一般客户与操盘手签订协议的委托理财相比,亲朋之间的合伙炒股则更容易引发纠纷。因为关系亲密,双方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会更加淡漠,对于合伙期限,预期收益率,投资品种和方向,投资策略的制定和执行,亏损责任分配等众多问题往往都含糊其辞。大多时候都是凭感觉炒股,走一步看一步,炒到哪里算哪里,这样的合伙炒股,自然只能产生赚钱皆大欢喜,亏钱反目成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