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办理“经转商”的业主们,一定要记住这个时间:2008年4月11日。这是个分水岭,在此之前(含当日)拿到产权证或契税票的,都得通过上市交易方式才能“经转商”,也就是必须更名过户;在此之后的,则可以不更名“经转商”,可以节省下一笔契税的费用。
由于此前出现了各区县办理“经转商”时政策不统一的情况,近日,各区县住建委接到《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提出,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这就是近日常被提起的“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中的“新房”,也就是在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
不过要提醒读者的是,虽然“新房”业主可以不更名过户,不过按照2008年4月11日这个日期计算,到现在为止也才刚刚两年时间,这些业主基本满足不了“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条件,也就不具备“经转商”的资格。对于这些业主来说,现在只需要记住以下的明文规定,以备后续动作。
根据规定,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房产证五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款后取得商品房产权。2008年4月11日 (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都必须通过上市交易的方式才能转为商品房。
■新闻提醒
经适房再上市
并未出新政策
本市住房管理部门昨天再次提醒市民,近期本市经适房再上市并未出台新政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民不必扎堆儿办理“经转商”。
办理经转商的税费如何计算?
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更名经转商,另一种是更名过户经转商。由于经转商基本都是转给亲人,因此价格普遍做低,按照规定在计算税费时将按照地区指导价格计算。
不更名:
缴纳综合地价款=(地区指导价格-原购房价格)×建筑面积×70%
更名:
缴纳综合地价款=地区指导价格×建筑面积×10%
房屋契税=地区指导价格×建筑面积×1.5%(或者3%)(注:140平方米以下经适房,房屋契税税率为1.5%;140平方米以上经适房,房屋契税税率为3%。)
营业税:140平方米以下,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缴纳营业税;140平方米以上,需要按照成交价和当初购买价的差额,缴纳5.5%的营业税,由于成交价做低可实现无差额,因此也可省去。
4月30日前后,经适房政策有什么具体区别?
答:没有区别。4月30日当天市住建委专门发布通知,强调经适房再上市仍执行原有政策。经适房业主之所以出现此疑问,是因为在“五一”前后,部分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经转商时,在政策的执行方面尚未统一,目前全市各区县的经转商流程已经统一,本报也陆续刊登了相关规定。
新政策执行后个人还需缴纳什么费用?
答:由于没有新政策出台,因此在办理经转商时,仍然按照既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无新增缴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