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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

2010年06月29日 15:52字号:T |T

据新华社电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意见稿规定,出于七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房屋征收应注重程序公正,广泛听取并公开公众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房改造,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禁止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此外,“强制搬迁”有规定:应先予以被征收人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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