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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两年内实现零关税

2010年06月30日 11:25字号:T |T

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历经半年的商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除“序言”外,共有5章16条,约3200字。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章“经济合作”、第四章“早期收获”、第五章“其他”。

该协议首段即表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协议明确表示:“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协议还明确表示:“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协议还为今后进行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后续商谈明确了方向。协议规定: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另据披露,根据框架协议,两岸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为加强两岸经济交流的互补性、使两岸经济交流更顺畅便捷,协议还就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做出规定,协议并附有5个附件: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协议还就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做出相应规定。此举被视为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的标志。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说,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一份平等协商、互利双赢的协议,同时也是一份双方互谅互让、充分释放善意的协议。

5年多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国民党主席连战共同发布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即提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倡议。在2008年5月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后,两岸双方都有尽快展开商签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进程且越早达成目标越好的高度共识。此后两岸在两会框架下展开了细致、高效的协商工作。自2009年年中以来,两会共进行了10次内部沟通和3次专家工作商谈,磋商所涉部门之广泛、内容之丰富、问题之复杂、时程之紧凑、协调之艰难,在两会协商史上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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