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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前提何在?

2010年07月01日 11:37字号:T |T

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被震死去,付强由此展开诉讼。而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意外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6月29日《西安晚报》)

由案件的进展过程,我们容易看出当地管委会,已经达到了干预司法的目的。本来,涪陵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曾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了美蛙的死亡原因,也认定了蛙场的损失数额63万。但遗憾的是,由于当地政府的介入,或者干脆就说一纸“最牛的公函”,改变了判决的走向——涪陵区法院在五次开庭久拖未决之后,终于做出一审判决,对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只采信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损失责任,因之判赔30万元。

至此,你就能够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司法独立原则,在这起案件的审理中遭到了严重地践踏。第二,干预不是通常那种口头示意、心领神会的默契,而是以发文的形式做出公然地要求。且从司法干涉不需要遮遮掩掩,也能窥见他们“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的思维逻辑。第三,正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我国宪法赋予的司法独立权,褪去了神圣的灵魂,只剩下上级意见的外壳。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组织起草公函的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原本就是重庆市三中院的一个法官,2007年11月,李渡新区管委会成立,刘生荣由法官调任新职,分管征地拆迁法律事务。这就无疑说明,刘副主任是知法犯法,公然向司法独立挑战。尽管事后他说 “听不听是法院的事情”,那也改变不了干预司法的事实。

由是可见,司法独立有时只是一个美丽的憧憬,可望而不可即。但它毕竟涉及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不能任其塌陷。换句话说,当不独立的司法现象屡屡发生时,我们又该如何应对?依我笨想,如果法官的授任和法院的架构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只能作为政府的依附,司法独立,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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