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晓波 高菲报道 7月1日起,《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该法用十余个条文的篇幅,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目前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再度把医患之间难解的复杂关系,置于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下。
面对医疗纠纷的同时,辽宁省不仅执行全国的《侵权责任法》,同时也在寻求适合自己的办法。昨日,记者从“卫生系统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辽宁省卫生厅建议在全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处机制。
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担责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
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业内人士称,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此外,《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人民调解和保险二合一
面对医疗纠纷,我省也在探讨合适自己的路。省卫生厅建议在全省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第三方调处机制。据介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新途径,是由独立于医、患之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它负责医疗纠纷的咨询、调解、处理,同时配合医疗责任保险给予理赔的工作模式。
省卫生厅同时建议首先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由省法制办、省司法厅、卫生厅等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联合推动小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下发《辽宁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然后在各市、县(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由省卫生厅牵头会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