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芬棉
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记者获悉,新破产法实施三年以来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这种情况阻碍了破产法贯彻实施,导致破产法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据悉,2007年至今,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数目仍然延续了之前的略微递减趋势,2007、2008、2009三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这其中有很多企业未依法定程序退出市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与会专业人士,他们认为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大方面:对破产法价值认识不到位、司法解释缺位、政府履行责任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很多地方实施破产法情况进行了调研。据他介绍,在有的地方,认为谈破产、搞破产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让企业破产,职工无法安置,会影响社会稳定。他说,实际上,破产法不仅仅是企业退出法,它还是一部企业再生法,而让企业再生的制度保障就是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分析,首先,破产法的规范实施有助于保障债权人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对于一家没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及时破产清算,非但不是坏事,还是一种对各方利益负责任的表现。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对和解制度也作了系统规定,这两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现代破产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功能以外,也注重对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在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情况下尽力挽救。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已经有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获得新生,切实保障了债务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企业破产法既是一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也是一部挽救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再生的法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则从更高的层次谈了破产法的价值取向。他说,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其承载的价值目标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由以保护债权人为最高目标的债权人本位主义,向兼顾债务人利益的本位主义发展。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进一步演化为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本位。这种对破产法价值理念的认知,已经超越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体利益的狭隘空间,进入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优化经济结构社会领域的宽阔视野。
张穹说,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企业重整程序,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制度的试点和依归,是破产法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基于这种考虑,在重整程序的启动上,要体现选择性。并不是所有企业的破产都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在重整程序的运作上要体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有专家强调,只有地方政府、各级法院乃至社会各界,对破产法的认识提高到这样一种高度,破产法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