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农民工工伤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关费用
-记者 潘芝珍 实习生 古泳欣
昨日,广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或患职业病,企业即使已成功逃避参保,也要为工伤者支付保险待遇。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须参保
通知要求,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广州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若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对于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则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若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可选择异地参保,但必须向生产地的社保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参加工伤险禁停其他保险
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意味着可以为原参加各类保险的农民工停保,只选择参加工伤险?通知明确,若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将进行查处。
“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该企业也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伤者费用。”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其用工风险会更大。
工伤情况紧急可就近急救
记者了解到,参保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通知强调,情况紧急时,伤者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市劳鉴会确认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即转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伤情相对稳定仍不转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