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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订机票买到假保单 “保单门”判决只获赔2200

2010年07月05日 10:33字号:T |T

保单门当事人代理律师提起民事起诉状全文

坐飞机却买到了假保单,昆明市民梁玉祥将卖主携程旅行网告上法院。此案轰动全国,由此引发了携程旅行网自其创办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信任危机。

7月1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梁玉祥损失2000元,由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赔偿200元。

相对索赔10万的诉求,这个赔偿显然很低。“我们给判决打60分,维权成本太高,不一定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张宏雷说。

案件回放

2008年11月12日,原告梁玉祥与妻子到海南三亚度蜜月,于11月14日向携程网订购两张11月18日返回昆明的机票,另加两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单”。后来两人发现两张保单存在明显虚假信息,保单期限只有一天。后平安保险总部证实,这两张保单属伪造。

事发后,海南保监局成立调查小组,对海口、三亚等市的航空售票网点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进行清查。今年3月12日,海南保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三亚辰龙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梁玉祥将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旅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在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就出售假保单一事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双倍赔偿购买假保单的费用、误工费、通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其他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保监会于3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表示将在全国彻查假保单。随即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

焦点解读

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

今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携程公司辩称,事发后,其已经在媒体向梁玉祥作出了公开赔礼道歉,并愿意以保费一百倍即人民币4000元“对梁先生的不愉快体验予以补偿”,但梁玉祥坚持索赔10万,协商无果。

被告还提出,事实上原告登机时的保单是真实的。接到投诉后,他们补了电子保单,该保单在原告上飞机之前已生效,所以不需要当事人领取,当事人知道了这个事实就等于接受了这个事实,他们是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的。

原告表示,并没有解决假保单的问题,当时上飞机的时候手上只有假保单而没有真保单。

法院认为,假保单虽经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查证系案外人制假售假,但携程商务公司确实未做到应当负担的合同义务,应负疏于管理之责。不过其以另行提供有效保单的方式予以补救,梁玉祥自航班起飞至抵达目的地,客观上全程享受了保险权利,故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谁是赔偿主体?

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机票上的出票人是三亚辰龙有限公司,因此销售主体是三亚辰龙公司。原告只是在携程网上预订机票,4被告均不是机票销售方,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被告认为,携程国旅是与本案最有关系的,且原告是通过电话预订的,接入电话的是携程国旅,然后携程国旅委托三亚辰龙,三亚辰龙再将保单销售给原告。原告消费的全过程都没有通过携程网。

原告称,是通过携程旅行网电话订的机票,机票预订的电子截图上面是携程的预订记录,“所以本案通过网络订票是毫无争议的事实。”

法院认为,携程网以各种广告形式,如网站首页、携程会员手册等向社会公众告之手机预订机票专号,而原告拨打该电话预订机票及保险,应视为原告与携程网运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生效。而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就是携程网的营运商,订票电话登记户名也是它,故应认定它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在收到假保单后,应以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携程商务公司为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携程计算机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到底该赔偿多少钱?

携程国旅公司表示,虽然公司没有过错,但是既然与出票企业之间有协作关系,就有监管的责任。出于这个考虑,公司才与原告多次接触,但原告10万的要价太高导致协商失败。被告强调,事发后,他们不但终止了与三亚辰龙的合作,同时举报了出具假保单的机构。

原告称,10万元赔偿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携程商务公司提供的保单订购服务有瑕疵。虽造成原告不便,但无严重后果,且公司方面也已致歉。故原告要求携程旅行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一周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原告实际收到有效保单两份,应当支付保险费用,双倍赔偿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只应由携程国旅公司赔偿损失2000元。

此外,法院认为,原告未因携程商务公司履行合同瑕疵延误行程,亦未因此致财产损失,故携程商务公司仅应承担赔偿原告因投诉发生的通讯费200元。

●验证代理人和中介机构的身份

●了解保单内容,不要随便签名

●坚持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业务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特别是以假保单、假机构、假赔案为代表的“三假”案件更令不少投保人损失惨重。

据记者了解,假保单包括假保险机构制售的假保单、不法人员伪造保险公司保单或销售保险公司已经作废的保单等。从被假冒的险种来看,通常集中在以航意险为代表的短期意外险,也有商业车险及交强险等财产险。

长城保险的专家表示,防范假保单要谨记三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如果是通过代理人购买保险,应该要求代理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展业资格证明,或者通过监管机构的网站验证代理人的身份。如果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购买保险产品,则应验明该中介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其次,要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在全面了解所购买产品保单的具体内容前,切记不要随便签名,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都应该要求代理人详细解释清楚。

第三,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于单笔超过1000元以上的人身险产品保费,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帮忙代收。因此,当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或办理退保、理赔等业务时,都要坚持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这将有助其避免受到假保单的侵害。

假机构假赔案也要当心

现在不少违法犯罪分子还通过设立虚假保险公司骗保,以保监会此前查出的“申邦”和“恒亚迪”为例,上述两家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而且网站功能齐全。对此,监管部门表示,消费者投保前,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或各地保监局的网站,查询相关保险公司资质,所有经过保监会核准的合法保险公司在上述网站上均有记录,否则消费者遇到的可能就是假公司。

此外,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对于代理人无理索要身份证、存折、银行卡等行为,应明确拒绝,避免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而卷入假赔案。(纪晨璐)

附加险:花小钱得大保障

最近不少读者询问:“我买了一款养老险,还有几款附加险可以选择,到底要否购买,挑选时该注意什么?”

所谓附加险,指除了保险条款规定的主要险别外,投保人根据需求所加保的一些险别。附加险一般不能单独投保,购买附加险须以购买主险为前提。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推主险的过程中,往往有几款附加险供客户选择,是因为附加险有实实在在的好处——不像主险,大多非得残疾或死亡时才能赔付。但从交费过程看,主险可以年缴或一次缴清,但附加险必须一年一缴。

附加意外伤害及医疗险

意外伤害险一般都含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有些还包含烧伤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保额领取身故金;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根据伤残程度按保额相应比例领取伤残金。

意外伤害医疗险指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保险公司依合同对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附加住院医疗险

附加住院医疗险分成费用型与津贴型两种。费用型住院医疗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比例,按投保人在住院医疗中所有费用单据上的总额来赔付。

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保险公司会以投保人就医天数与合同规定的每日津贴额作为理赔依据,按其住院天数给付医疗津贴。

附加重疾险

多数新型重疾险均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主险以两全险、万能险为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目前市民购买保险大多抱着有病获理赔,没病到期保费返还的心理。另外,由于重疾险费率较低且需求较大,保费过低意味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较大,因此通过与二全险和万能险搭配销售,可降低重疾险保费,满足消费者返还保费的需要,实现双赢。

投保附加险有技巧

附加险期限往往短于主险,如果附加险期满,保险双方没有就续保达成一致,则主险虽然有效,附加险在期满后会终止。

只有在主险缴费期内,才可投保附加险。如果主险保费采用趸交方式,即使尚处于主险保障期内,但因交费行为已终止,也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

保户选择附加险要清楚所投主险的保障范围,然后根据主险的缺漏,选择有补充作用、自己也需要的附加险。(记者 纪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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