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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化进程再提速

2010年07月05日 12:58字号:T |T

记者 张兰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规模的日益壮大,作为“为保险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再保险市场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区分寿险和非寿险防止风险过于集中

“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2号令’,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作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保监会启动了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原《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风险集中的限制性比例,即直保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但在实践中发现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寿险领域。一是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可以针对同一风险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购买多份保单。当被保险人累积风险超过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可能需要对某一张保单全部分出。二是在实际操作中,直接保险公司除了直保业务之外,还有分入业务。从控制风险集中的角度,应当从直接业务角度进行控制。”

为此,保监会就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一是适用范围改为专门针对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二是进一步明确业务类型为比例再保险方式;三是将计算的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一定比例,而非按照保险标的100%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计算。

统一准备金评估方法与假设防范监管套利

对于寿险再保险业务,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同一笔业务的视角不同,准备金评估所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巨大差异。

“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以规避偿付能力监管。”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这种可能性,《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一款,明确规定“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增加这样的条款,可促使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接受人应与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对再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业务的准备金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监管套利的发生。”

加强市场动态监管 规范再保险信息披露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对再保险市场的动态监管,及时掌握保险市场风险分散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情况,《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增了一些内容。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再保险合约的主要情况需要向保监会报告,具体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称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等情况。此外,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合约,《规定》要求还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等。不仅如此,《规定》还建立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上一季度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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