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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月起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10年07月06日 11:03字号:T |T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8月1日起施行

记者7月2日从省政府获悉,修订后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该《规定》施行起,我省的各级规范性文件中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等。

记者注意到,除了不准设定事业性收费内容外,《规定》还要求,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备案审查机关同意后予以撤销,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除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加上“紧箍咒”,《规定》也对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划定了红线,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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