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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不能逾越法治

2010年07月07日 09:08字号:T |T

邵建 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南方都市报》报道,重庆市奉节县某村民在网上就三鹿奶粉事件维权发布言论,被认为“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从而被判劳动教养一年。此前,该村民多次以“结石宝宝家长”身份向政府部门讨说法,一直未获认可。

那么,到底什么是恐怖言论,记者根据劳教决定书披露如下内容:“我就走极端”、“可能过几天就有新闻”、“东西都有了”等。当地公安局提供的理由是“散布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说实话,那几句话我不觉得恐怖,相信一般人也不会觉得恐怖;如果因为这几句话就被判牢狱,倒无法不让人恐怖。同样,仅仅这几句话就危害了公共安全,那我们还有什么公共安全可言?

一个死了儿子的父亲,儿子死于吃了八个月的三鹿奶粉。当地政府不承认孩子死亡与奶粉有关,父亲经年申诉无果,于是,就有了上面那几句话。这分明是宣泄,即使过激,但,并没有诉诸行为,如何能构成判其劳教理由?当地警方称,判其劳教根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其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其第四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这里首先要质疑,既然不够刑事,为何判其劳教一年,因为刑事本身的下限也是一年。反之,既然够一年,又为何不判其刑事,却要动用这法理上说不通的劳教?另外,请问警方,该村民什么时候聚众斗殴,又是什么时候又寻衅滋事,场面在哪里?至于煽动闹事,该村民充其量只是表达自己如何,并没有组织教唆别人如何,何煽动之有?况且滋事也好、闹事也罢,直到警方拘捕该村民时,什么事也没发生。这是地地道道的因言治罪。

言者无罪,除了该言论直接带来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为了公共安全而治罪,非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可能带来新的隐患。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破坏的是行为,不是言论,那些刺杀法官、信访人员甚至儿童的,并没有诉诸任何言论。从心理学角度,该村民如果真正心怀杀机,倒也未必这样大声嚷嚷了。他的确需要发泄,你不妨设身处地替他想想。然而,痛失爱子,不但未获赔偿,却因为几句话就进了铁窗,而且一年。一年之中,他的心态是更恶劣还是好转了,是更绝望还是看到希望,无待他问而自知。那么,一年之后呢,待他出来呢,他会不会真的铤而走险?这就成了天问。

说奉节警方因言治罪并不准确,因为罪由法定,而判令劳教并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也轮不到法官裁决,行政自说自话就搞定。这个案例势必带来新一轮的对劳教制度的质疑。这种质疑无疑具有合理性,毕竟法治是我们的制度目标,而劳教本身即非法,而且所非的还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现行宪法并没有把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授予行政,亦即行政没有以劳教方式剥夺公民一年人身自由的法律资格。当行政举措和宪法发生冲突时,除非更改宪法,否则行政必须停止它的违宪行为。所谓法治,说到底,就是宪法政治(即宪政)。它的意思是:宪法在政治之上,宪法是政治的最高准则,任何权力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既不能越界,亦不能与此相抵触。

因此,针对此案,我既反对按劳教条例对该村民收容劳教(他够不上任何一条),更反对从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劳教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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