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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境外“出事” 进口食品拟召回

2010年07月07日 17:18字号:T |T

昨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公众收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其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和报告;意见稿中规定,如果没有合格证明就动用存放食品,将处罚款一万元。

对境外厂家实施注册制度

昨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对于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如果是第一次进口,收货人还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检验。

食品存问题

要主动召回

意见稿还指出,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包括有条件限制进出口、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如果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其收货人也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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