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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雇佣劳动制反思劳资纠纷

2010年07月08日 12:16字号:T |T

最近一段时间,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珠三角地区,连续出现了“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狮山本田零配件厂员工罢工”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的劳资纠纷事件。在我看来,这些事件本来应该是有预见并及时给予关注和改善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另一方面,事发之后至今,人们还是很少认真从雇佣劳动制度上去反思我们现有的政策。

如果我们再重温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论述,我们就会知道:这里讲的“剥削”是指劳动力价格低于劳动力成本,亦即低于必要劳动!而这个必要劳动是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要富裕,就是这个国家、这个地区的必要劳动水平比较高。因此,达到共同富裕,就要使我们的“必要劳动”水平比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把大量利润低端的制造业向劳动力低廉的地区转移,而使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由于需求而逐步得到提高。在我国产生了巨大的地区贫富差距,不同区域的“必要劳动”水平拉开了档次!到珠三角来打工的“外来工”,尽管工资水平在珠三角地区已经属于低于“必要劳动”的受“剥削”范畴,但作为第一代外来工还认为高于他们离开家乡的“必要劳动”水平,因而劳资纠纷并不突出。而作为生长在珠三角地区的外来工第二代,他们是要长期生活在珠三角的!他们就明显地感到“受剥削”!

政府利用税收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是一个社会赖以生息教养的社会条件,这种公共服务也把外来工排斥在外,使他们生活在同一座城市,却要付出比当地人口更高的费用,更是无疑在他们感到“受剥削”的心灵伤口上撒上一把盐。

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使人民的生活过得更好,从理论上讲,就是使整个社会的“必要劳动”水平达到更高!因此,我们必须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雇佣劳动制度,它必须给予劳动者参与劳动力市场价格博弈的机会,容许劳动者组织起来与雇主谈判劳动工资,必须给予劳动者为争取自己权益而罢工;它必须让人民政府通过税收,向劳动者提供低廉的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以普遍提高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水平。

我们的工会,要发挥劳动者组织的作用,为劳动者争取自己的权益而斗争!我们的政府,要一视同仁地向外来工提供与户籍人口相同的公共服务!为此,中央政府要把转移支付给“必要劳动”水平较低地区的财力,留在“必要劳动”水平较高地区,以改善外来工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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